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異 議 人 林素昭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上列異議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9353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異議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3534號所為駁回異議人聲請及聲明異議之裁定,於114年5月7日寄存送達,並於114年5月20日具狀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依法本院應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1款、第13點第1項亦有明文。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ASA0000000於民國114年2月20日雖有解約金新臺幣(下同)95,134元,然至114年5月20日止解約金為630,028元,扣除借款及利息538,805元,僅餘91,223元,不足清償債務,其餘保單解約金均低於30,000元,應無庸扣押。

新光人壽保單ASA0000000之被保險人蔡福基身故理賠金1,00

0 ,000元,若予以解約會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時喪失保障,且被保險人已76歲多病,將來會面臨喪葬費用無法支付,第三人願先繳交法院解約金。本件保單解約金額小於債務金額,相對人僅獲小額清償,異議人將損失保單保障及所繳保費,異議人會繼續與相對人協商還款事宜,爰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742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台灣人壽保險故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353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2月17日對新光人壽、台灣人壽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台灣人壽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具狀陳報異議人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保險契約存在,且強制執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程序尚未終結等情,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惟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即臺北市)為20,379元,依其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146,72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元以下四捨五入),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分別為61元、29,605元、95,134元、8,438元,均低於前開金額,揆諸前揭規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解約金債權,雖為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已扣押,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執行法院應為撤銷扣押命令。是以,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關於扣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保單解約金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此部分之原處分,發回原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新光人壽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AFRD321360 林素昭/林素昭 61元 2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AEBA683150 林素昭/蔡宜蓉 29,605元 3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100%終身壽險 ASA0000000 林素昭/蔡福基 95,134元 4 台灣人壽長榮還本終身壽險 Z000000000 林素昭/林素昭 8,438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