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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異 議 人 林郭秀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慶行間請求確定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