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8號異 議 人 謝陳秋惠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8308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八三○八一號裁定廢棄。
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八三○八一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對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持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異議人對於附表所示第三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等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308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陳報異議人對其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若經解約後之解約金數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則函覆已註記禁止異議人為收取、質借或為其他處分,但該終止解約金由申報保險金受益人第三人領取,非異議人,謹聲明異議等語。異議人於114年7月30日具狀對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於114年9月5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3081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異議意旨略以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之解約金額新臺幣(下同)359,725元,其中壽險解約金68,755元,附約醫療終身保險屬於健康保險之解約金290,970元,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請求撤銷對此筆保險契約之扣押、執行等語。
二、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依作成原處分時高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按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115,488元(計算式:16,040×1.2×6=115,488)。又按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且於增訂理由說明因應上開保險法規定之增訂,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經查:
㈠附表編號1所示保單,中華郵政於113年1月17日函覆稱該終
止解約金由申報保險金受益人第三人領取,非異議人等語,有該函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稽,異議人既無終止解約金債權,自無扣押實益。
㈡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預估解約金為78,540元,有國泰人壽11
4年3月4日函及A001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佐。另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共359,725元,包含定期終身壽險之預估解約金68,755元及「國泰人壽安心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終身保險附約(甲型)」之預估解約金290,970元,有全球壽險114年7月30日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附於另案114年度司執字第47154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參。是編號2保單與編號3保單中定期終身壽險部分之解約金均未逾前述115,488元,另編號3保單中之附約部分具健康險性質,依上開規定,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基上所述,司法事務官對附表所示保單核發扣押命令,即有未洽,異議人就此聲明異議,非無理由。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原處分,並撤銷系爭扣押命令。至於異議人於114年7月30日民事聲明異議狀兼就本院114年司執字第471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7月16日核發之執行命令(扣押命令)聲明異議,不在原處分之裁定範圍,本院無從就此部分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數額 1 中華郵政 00000000 郵政快樂兒童增值還本終身壽險(十年付費) A001 謝○○ 中華郵政未提供 2 國泰人壽 0000000000 21世紀終身壽險 同上 A001 78,540元 3 全球人壽 C0000000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下稱終身壽險)、國泰人壽安心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終身保險附約(甲型)(下稱附約) 同上 A001 359,725元 (終身壽險部分68,755元、附約部分290,97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