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抗 告 人 陳錦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