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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異 議 人 陳月好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4548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對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又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8月2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454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保單如遭解約,異議人將難以負擔龐大醫療、手術及看護費用支出,且解約金遠低於債務,相對人獲償金額與異議人喪失之保障相較,顯然失衡。又異議人係於81年間即已投保,並非為規避債務而為,所需保險金以刷卡陸續給付,且已動用保單借款,而附表所示保險均為醫療險,應不得扣押並解約取償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此觀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2款、第6點及第13點第1項甚明。

四、經查: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由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548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6月24日對新光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新光人壽公司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具狀陳報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存在,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附表所示保單主約均有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之性質,經新光

人壽公司陳報在卷,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系爭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2款規定,附表所示保單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故本院民事執行處就附表所示保單所為扣押執行行為,尚難認妥適,原裁定就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駁回異議人之異議,自有未合。

㈣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債權為強制執行部

分之異議,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廢棄,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志瑋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1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D0000000 陳月好/陳月好 176,713元 2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AEFE925090 陳月好/蕭惠銘 164,312元 3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AGD0000000 陳月好/蕭文彬 367,006元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