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2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中文名:查力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確認鑑定報告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5日114年度審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