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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反訴原告即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反訴被告被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原 告法定代理人 董志成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陳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