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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557號原 告 黃苡忞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被 告 鄭運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453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