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原 告 群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景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00元,因原告重複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民國114年9月8日114年審電字2273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4年9月15日114年審電字第2356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上開二紙收據之金額均為10,100元)等件在卷可查,確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之情事。從而,原告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0,1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