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訴訟代理人 阮秋河被 告 陳星宇即星宇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8月2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