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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黃柏雄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陳禮文律師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陳韋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已於第16條明文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因本契約而涉訟,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