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吳佩昌
蔡佳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姿翔律師被 告 曹哲譯
張婉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曹哲譯應給付原告吳佩昌新臺幣10,157,79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曹哲譯負擔20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吳佩昌以新臺幣3,385,930元為被告曹哲譯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曹哲譯如以新臺幣10,157,790元為原告吳佩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佩昌、蔡佳玲新臺幣(下同)10,588,3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曹哲譯應給付原告吳佩昌10,588,3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訴之聲明為:「㈠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佩昌、蔡佳玲10,157,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曹哲譯應給付原告吳佩昌10,157,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下稱變更後聲明),核其變更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㈠原告2人為夫妻,分別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下稱高雄長庚醫院)之眼科及牙科醫師。原告蔡佳玲與被告張婉庭(同醫院之護理師)為同事關係,被告張婉庭得知原告家中有裝修需求遂介紹其同居男友即被告曹哲譯予原告夫婦,並塑造被告曹哲譯為富家子弟形象,對室內裝修、翻修房屋深感興趣,更有多次裝修案件之經驗,博取原告夫婦對被告曹哲譯專業能力之信賴,使原告願與被告曹哲譯締約,由被告曹哲譯承攬原告吳佩昌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裝修工程)。被告張婉庭亦會陪同被告曹哲譯與原告夫婦到系爭房屋勘查、至下包廠商之工廠討論等。被告曹哲譯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10日間,陸續提出諸多不同工項之簡略估價單要求原告支付各項工程款項,更多次編織「需盡快支付款項予下包廠商,以利訂購材料」、「原物料上漲,木工要追加施作金額」等理由而催促原告必須馬上付款,原告總計匯款高達15,307,766元予被告曹哲譯之指定帳戶。詎原告屢次依被告曹哲譯指示遵期足額付款後,除110年10月間有進行部分零星戶外工程外,直至111年8月底仍無任何已支付款項之工項進入系爭房屋進行實際施工,原告屢屢催促要求報告進度未果,且被告曹哲譯約自111年5月起開始以「疫情」、「下雨」、「沒有吊車」、「工班尚在其他大案子施作無法脫身」、「車禍」、「C0VID-19確診」及「工期排程問題」等各種理由搪塞原告,用以拖延工人進場施工之進度。惟經原告事後查證,足見被告曹哲譯於收取款項後未確實向施作工程之各類廠商或施工師傅支付工程款或報酬,亦無所謂訂購相關材料等備料情事存在。原告多次催促之下,直至111年9月間方有水電和木工師傅第一次短暫進入系爭房屋施工,卻也僅施工10天後就因被告曹哲譯遲未給付施工工班報酬即撤離。嗣後被告曹哲譯以相同套路,一方面持續向原告報價新工項之款項,另一方面又以車禍、工期排不出時間等不實理由搪塞於原告,藉以拖延前開向原告詐取款項之犯行,足見被告曹哲譯與原告訂約之初,即已懷有將來不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原告給付之款項之謀劃。
㈡原告於111年10月底開始整理數年來匯給被告曹哲譯之款項,
並向被告曹哲譯表示應就先前已交付款項之工項,作成書面契約及工程進度計畫表,但被告曹哲譯表示「簽約沒有什麼用」,更佯稱自己有公司的契約範例卻始終未提出,原告只好自行參考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與被告曹哲譯簽訂「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審建卷第27至64頁),議訂應完成工項及進度。被告曹哲譯於簽訂系爭承攬契約後,口頭告知將會有工人進場施作,但直至112年1月底依然未見工人進場及動工,在原告一再催促下,至112年2月初終於有幾位工人進場,但非原來111年9月的工班且只做2天,在聯絡被告曹哲譯之下包廠商如水電、空調、木工、百葉窗等廠商,得知其等廠商並無收到應收款項或無訂貨事實後,原告始驚覺恐遭詐欺受騙,決定與被告曹哲譯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並結算已支付款項與實際施工之金額落差,雙方並於112年3月5日就系爭承攬契約合意終止一事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審建卷第65至68頁)。然嗣後原告欲再就合約內各工程細項與被告曹哲譯進一步結算時,被告曹哲譯則又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託避不見面。
㈢就先位之訴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或第179條及第197條第2項,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
⒈被告2人先利用被告張婉庭與原告夫婦間之同事關係成功取得
信任,且瞭解原告夫婦均從事醫療業,平時無暇監工,向原告誇大佯稱被告曹哲譯之專業能力與背景,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被告曹哲譯訂立系爭承攬契約,並循序以各種名目追加款項誘騙原告,使原告持續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至被告曹哲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但被告曹哲譯卻遲遲不動工施作,原告將系爭裝修工程所涉全部工項已彙整為原證3所示「工程結算表」,並依前揭工程結算表所標示之項次與施工項目,提出原證4-1所示之裝修照片彙整(系爭房屋最終之實際狀況,拍攝時間約為112年2月間)及原證4-2所示之文字說明,由上開照片可觀被告曹哲譯諸多工項均無施作,完全不像已收取15,307,766元工程款後應當完成之裝修工作內容與結果。被告曹哲譯屢以廠商要求追加價金、已向下包廠商備料、工期排程問題等話術,塑造其有持續作業之假象以博取原告信任,持續詐取原告給付之款項。嗣經原告多方查證後,始知悉諸多工項實際上被告並未訂貨或備料,亦有諸多工項係短付或未給付工程款予下包廠商或施工師傅,足證被告等自始即欠缺履約之誠意,無意依雙方所訂契約本旨履行系爭裝修工程應盡之義務,以如附表1所示之詐欺經過接續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持續匯款總計共15,307,766元至系爭帳戶,但實質上被告等僅完成工項約5,149,976元價值之進度,使原告蒙受高達10,157,790元之鉅額損害。又被告曹哲譯多次駕駛車輛自由進出高雄長庚醫院宿舍區,更係以被告張婉庭位於醫院宿舍之地址申請高雄長庚醫院眷舍通行證,且上開地址即與被告曹哲譯於112年3月5日和原告就系爭承攬契約合意終止一事簽訂系爭協議書時,被告曹哲譯於系爭協議書上自行填載之連絡住址相同,足認被告2人間過從甚密、關係匪淺。原告在109年4月至111年8月之短短2年期間,陸續匯款多筆高額工程款項予被告曹哲譯,倘非因受被告張婉庭誇大訛稱被告曹哲譯裝修背景、可幫助完成系爭裝修工程等詐術,並由其陪同被告曹哲譯到系爭房屋及下包廠商勘查、討論,以形塑被告曹哲譯專業形象並取得原告之高度信任,使原告對於締約之基礎事實開始陷於錯誤之認知,衡諸常理與一般經驗法則,無可能使原告密集在2年間對於數次提出之估價單、各種名目追加款項均遵期匯款。再者,原告於112年1月19日曾向被告張婉庭表示被告曹哲譯有拖延工程、疑似詐欺之嫌等情時,被告張婉庭更向原告表示其核對被告曹哲譯之帳戶與廠商間之財務往來狀況並無異狀,繼續協助取信於原告,導致原告未能及時察覺實情而任受騙損害持續發生。基上,縱被告張婉庭真無幫助詐欺之故意,仍難認被告張婉庭上開行為無過失,且客觀上亦可使被告曹哲譯更容易遂行詐騙原告錢財之行為,兩者間核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2人以詐術詐騙原告錢財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0,157,790元之損害。⒉倘鈞院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則原
告總計共匯款15,307,766元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但實質上被告僅完成價值約5,149,976元之工程進度,使原告蒙受高達10,157,790元之鉅額損害。換言之,被告2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10,157,790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損害,爰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應返還10,157,790元予原告。
㈣就備位之訴部分,縱認被告2人不成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原告與被告曹哲譯於112年3月5日已就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一事簽訂系爭協議書,被告曹哲譯亦不爭執其確已收受原告支付承攬報酬共計15,307,766元,而雙方並據以計算被告曹哲譯應返還原告之金額。依系爭協議書之追加條款:「乙方(即被告曹哲譯)需有支付廠商證明資料與材料照片,並經甲方(即原告)查證屬實,才可列入結算金額。」所示,乙方需確有支付廠商貨款之證明資料與材料照片,始可列入結算金額。惟被告曹哲譯在簽訂系爭協議書後一再以各種理由推託避不見面,亦未提供已支付廠商證明資料與材料之照片供原告查證,故原告得自行結算被告曹哲譯未施作或未完成施作之工項價值總額,並依系爭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請求被告曹哲譯返還10,157,790元予原告吳佩昌。
㈤綜上,爰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或第179條
及第197條第2項規定,備位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
四、被告則以:㈠被告曹哲譯:
⒈被告曹哲譯與張婉庭前為男女朋友,被告張婉庭於108年4月
表示其醫院醫師房子被設計公司做壞了,詢問被告曹哲譯能否去幫忙看看,被告曹哲譯本著對方是女友同事所以答應前往勘查,怎麼會有塑造富家子弟的問題。嗣被告曹哲譯從108年4月22日開始與原告蔡佳玲有聯絡,原告蔡佳玲於108年7月約被告曹哲譯是否能與其新找的室內設計公司一同討論設計方案,復於108年12月11日要被告曹哲譯去現場看前設計公司的收尾工作,最後在109年1月16日約被告曹哲譯碰面討論想要讓被告曹哲譯施作前設計公司的爛尾。被告曹哲譯於109年1月30日第1次帶工班進入,同年2月26日開始無限改圖施工,直到原告蔡佳玲跟被告張婉庭於109年10月16日說希望被告曹哲譯協助看前設計公司所施作的電梯工程,被告曹哲譯也無償過去幫忙溝通協調,前設計公司所施作之電梯工程於110年1月22日驗收時,被告曹哲譯還未有系爭房屋施工圖(從108年7月開始畫設計圖),110年2月2日有了畫好的施工圖,但尺寸都不對、誤差值達到近20公分,故再次更換設計師,直至111年3月16日才又有最新施工圖,這期間所施作都是爛尾工程及原告想這裡改那裡改之施作,又因109年爆發新冠肺炎,工地無法施工、限制群聚人數,所有材料皆漲價,被告曹哲譯並無要原告急於匯款,每次報價後原告詢問支付方式,被告曹哲譯都表示看您方便,怎有催促問題。⒉原告曾訴說家裡長輩身體不好並開始催促工程,被告曹哲譯
曾表示因為設計圖時間太久了(不斷的改圖),不能因為這樣一直趕被告曹哲譯之時間,被告曹哲譯從108年7月開始等圖到111年3月才有施工圖,有圖後還是再改,並告知想看系爭房屋4樓及5樓完成後再往下施作,被告曹哲譯有善意提醒這樣工程會比較緩慢,但原告蔡佳玲表示可以。至空調部分被告曹哲譯曾告知讓原本廠商施工就好,但原告蔡佳玲無意再與前設計公司牽扯,要被告曹哲譯承接,而被告曹哲譯與工班已有施工默契,都是在工班施工一定程度後,被告曹哲譯才會付款,而木地板都需要進口,因疫情關係時間上沒人能保證是否能有貨物,原告蔡佳玲於這期間木地板也更改3至4次,被告曹哲譯怎敢下訂。又木工於111年8月份進入施工,原告蔡佳玲於施工還未完成,便開始修改木工櫃子板材粗糙,被告曹哲譯皆告知因尚未完工,木工還須打磨,且百葉窗廠商需要木工配合將窗框訂出後才進場,而木工於同年9月份皆將大致工程完成,水電也部分完成,僅因弱電系統、對講機是社區工班施作,弱電工程1個多月都無進場施工,被告曹哲譯之工班如何繼續。原告一直訴說被告曹哲譯使用話術,難道這些年所施作的工程有哪些有瑕疵及不滿意的地方,被告曹哲譯又如何能話術原告2人受過高等教育之人,嗣原告於合約時間尚未到期即告知合意解約,然被告曹哲譯並不知曉是怎麼跟原告合意解約,直至2月份尚在施工,原告帶著不認識之設計師到現場,被告曹哲譯以為又要改設計,被告曹哲譯下午帶著工班離開,管理室守衛始告知明天開始不能再進去現場,被告曹哲譯又何來合意解約。
⒊112年3月有確認已施作跟未施作的工項,但針對已施作工項
的價值金額不認同,3月23日當時的錄音可以感受到像菜市場喊價,當初願意返還是因為用職場的關係一直霸凌被告張婉庭,被告曹哲譯為何要配合,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張婉庭:原告蔡佳玲是被告張婉庭任職醫院之醫師,被
告張婉庭是開刀房護理師,原告蔡佳玲於工作時抱怨設計師把其房子弄得很糟糕,其助理即訴外人陳淑芬就跟原告蔡佳玲說被告張婉庭男朋友即被告曹哲譯有在做房屋修繕工作,可以讓其去看看,因此被告張婉庭才把被告曹哲譯之LINE、電話提供給原告蔡佳玲,讓他們雙方自己去談,當時被告曹哲譯還是被告張婉庭男友,被告張婉庭基於好奇於被告曹哲譯在施工初期時去看過2至3次,但被告張婉庭也不懂房屋裝修也看不懂,之後就沒有再去。被告曹哲譯與被告張婉庭還在交往期間時,三天兩頭抱怨原告蔡佳玲一直修改設計圖,但專業之修繕工程被告張婉庭也不懂,也從未質問被告曹哲譯之工作內容,除非被告曹哲譯抱怨,被告張婉庭也用傾聽角度來面對,而在財務上也是分開並未往來。又原告於112年1月19日曾用LINE告知被告曹哲譯有拖延工程及金額問題,當時被告張婉庭也詢問被告曹哲譯工程進度及核對估價單後,其回答:年前有木工工人會先施工讓油漆工程能順利進行,當時看的估價單也是有施作裝修。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與被告曹哲譯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曹哲譯於109年間承攬原告吳佩昌所有系爭房屋室內裝修
工程。原告吳佩昌自109年4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0日,陸續匯款共計15,307,766元予被告曹哲譯。
㈡原告吳佩昌與被告曹哲譯於111年11月3日就系爭裝修工程簽
立系爭承攬契約,施工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並確認針對各工項確認原告吳佩昌已付款之金額及餘款。
㈢原告吳佩昌與被告曹哲譯於112年3月5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約
定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並先就契約合意終止後之結算方式、範圍予以合意,約定就各工項逐一確認被告曹哲譯已施作之工程進度,依各該工程進度協議被告曹哲譯之合理報酬,據以計算被告曹哲譯應返還原告吳佩昌之金額,待確認後雙方同意另立協議書並辦理公證。
㈣原告與被告曹哲譯、訴外人林奕宏於112年3月9日至系爭房屋
現場就已施作、未施作之工項進行清點結算,並經兩造於工程結算表上(建字卷第49至58頁) 簽名。嗣兩造再依前開工程結算表結算已施做之報酬、應返還之金額,如兩造對話錄音譯文所載(建字卷第67至88頁)。
六、本院之判斷㈠先位之訴部分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按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吳佩昌與被告曹哲譯於112年3月5日簽立系爭協議
書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並先就契約合意終止後之結算方式、範圍予以合意,約定就各工項逐一確認被告曹哲譯已施作之工程進度,依各該工程進度協議被告曹哲譯之合理報酬,據以計算被告曹哲譯應返還原告吳佩昌之金額,嗣原告與被告曹哲譯、訴外人林奕宏於112年3月9日至系爭房屋現場就已施作、未施作之工項進行清點結算,並經原告吳佩昌與被告曹哲譯於工程結算表上簽名,原告與被告曹哲譯再依前開工程結算表結算已施做之報酬、應返還之金額,如原告與被告曹哲譯對話錄音譯文所載等情,為原告與被告曹哲譯所不爭執,則核對系爭協議書附表1結算明細表、工程結算表及原告與被告曹哲譯對話錄音譯文內容,可知原告與被告曹哲譯於112年3月9日結算當下有爭議者僅為項次參室外裝修
二.1V2.5氣密折門90度對接項目及肆(二)室內裝修-衛浴項目(備註:肆(一)室內裝修-木工部分原告已同意依被告曹哲譯認定已施作報酬90萬元計算而無爭議),其中V2.5氣密折門90度對接項目尚缺少門扇及玻璃未施作,衛浴部分則均尚未施作,而被告曹哲譯則爭執廠商已備好料,僅需安排工期即可完成,且衛浴部分不可退等語(建字卷第71至72頁、第75至77頁、第86頁),然被告曹哲譯嗣後既仍未施作上開項目,且兩造承攬契約業經兩造合意終止,被告曹哲譯自仍應返還尚未施作而溢付之款項。
⒊又被告曹哲譯雖辯稱其於112年3月23日錄音內容中所同意之
各工項金額,係因原告利用職場關係施壓始配合協商,不同意該結算金額等語。惟查,原告與被告曹哲譯於112年3月9日已共同至系爭房屋逐項清點工程施作情形,並於工程結算表簽名確認,其後112年3月23日錄音內容,係以該次共同清點結果為基礎,就各工項已施作比例及合理報酬逐項討論、確認,過程中雙方均充分表示意見,被告曹哲譯亦就部分工項提出不同意見並與原告協商,可見被告曹哲譯並非全然被動接受原告所提金額,而係經討論後始逐項表示同意,自難認係在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受脅迫情形下所為。再者,被告曹哲譯於本件訴訟中僅空言否認當時所同意之金額,並稱猶如菜市場喊價等語,然被告曹哲譯如認當時結算金額與實際施工價值有重大落差,衡情自應於結算當時即具體表示異議,或於訴訟中提出足以推翻該結算結果之具體客觀證據,然被告曹哲譯均未提出,自難僅因事後反悔,即推翻其前開逐項確認之結算結果。又系爭工程於兩造終止契約後,業由原告另行委由他人完成裝修(建字卷第136頁),系爭房屋現況已非112年3月兩造共同清點時之狀態,已無從藉由現況重新鑑定被告曹哲譯當時實際施作程度,而112年3月9日之工程結算表及同年月23日之錄音,均係於工程現況尚可確認時,由兩造共同清點、協商所得,自屬認定被告曹哲譯實際施作工程內容及價值最直接且可信之證據,本院爰以兩造當時共同確認之結算結果,作為核算被告曹哲譯已施作工程價值及應返還金額之依據,經核算後被告曹哲譯應返還予原告吳佩昌溢付之款項應為10,157,790元(詳如附表),則原告吳佩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曹哲譯給付10,157,7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吳佩昌另選擇合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曹哲譯所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⒋又系爭承攬契約、系爭協議書均係由原告吳佩昌與被告曹哲
譯簽訂,且由原告吳佩昌給付前開工程款予被告曹哲譯,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蔡佳玲既非契約當事人,復未舉證證明其個人財產因此受有損害,自難認其有因被告曹哲譯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是原告蔡佳玲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對被告曹哲譯所為請求,均屬無據。
⒌末查,原告吳佩昌所給付之15,307,766元工程款,均係匯入
被告曹哲譯之帳戶,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固主張被告張婉庭與被告曹哲譯共同受有利益,惟除被告二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張婉庭曾陪同至工地或廠商處外,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工程款有流入被告張婉庭帳戶,或被告張婉庭曾受領、支配、管理工程款或取得任何財產利益,自不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至原告另以被告張婉庭利用同事情誼介紹被告曹哲譯、陪同至系爭房屋及廠商處勘查、向原告表示核對帳務並無異狀等情,據以主張被告二人共同施用詐術等節,惟被告張婉庭因原告表示有裝修需求而介紹當時男友即被告曹哲譯與原告認識,其後陪同至施工現場及廠商處,尚難逕認係共同施詐之一環,至被告張婉庭雖曾表示其有與被告曹哲譯對過廠商的帳單及收據等語(審建卷第148頁),然被告曹哲譯並非完全未施作,依被告張婉庭陳述內容,尚不足證明被告張婉庭知悉相關帳務內容有何不實,或知悉被告曹哲譯自始無履約意思,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張婉庭有施以何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之情形,僅憑其與被告曹哲譯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曾陪同勘查工地及介紹締約等情,尚不足認被告張婉庭有侵權行為之具體事證。從而,原告對被告張婉庭所為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備位之訴部分:原告吳佩昌先位之訴既有理由,本院自毋庸就備位之訴再為審酌,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吳佩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曹哲譯給付10,157,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各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吳佩昌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吳佩昌雖勝訴,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10,588,345元,嗣原告減縮聲明為10,157,790元,就該減縮部分而言,與撤回無異,是以逾減縮後聲明10,157,790元以外所繳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意旨,仍應由原告負擔,特此敘明。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本件原訂115年6月26日下午4時宣判,惟當日停止上班上課,爰順延至停班後第一個上班日下午4時宣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嫺工程名稱:澄湖E11吳公館 項次 品 名 單位 合約數量 結算數量 原報價(新臺幣/元) 原告已支付金額(新臺幣/元) 被告已施作之報酬(新臺幣/元) 被告應返還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壹 拆除與泥作 一 土水泥作.拆除工程.斷柱植筋(附件1-1) 一.1 地下室.樓梯.地面打除 式 1 1 880650 880650 880650 0 一.2 1樓外陽台.外牆打除 式 1 1 一.3 2樓前牆面裝潢拆除.一面牆切割 式 1 1 一.4 3樓開窗 式 1 1 一.5 4樓廁所打除.切割一牆 式 1 1 一.6 鷹架.清運.防護 式 1 1 一.7 地下室樓梯.植筋.粉光 式 1 1 一.8 2樓浴室門檻.一口窗.打底防水 式 1 1 一.9 3樓開窗.防水.粉光 式 1 1 一.10 4樓廁所新增.防水.貼磚 式 1 1 一.11 外陽台打底防水.貼磚 式 1 1 一.12 5樓增建.C型鋼 式 1 1 一.13 模板灌漿 式 1 1 一.14 植筋補強工程 式 1 1 二 土水泥作.新增項目(附件1-2) 二.1 土水泥做尾款 式 1 1 137500 137500 137500 0 二.2 大理石門檻.止水坎.浴缸置物平檯 式 1 1 14500 14500 14500 0 二.3 浴室雅朵門 式 1 少門片 11000 11000 3300 7,700 建字卷第67頁 二.4 浴室磁磚 式 1 1 37440 37440 37440 0 二.5 外牆二丁掛磚 式 1 1 15436 15436 15436 0 二.6 浴缸水龍頭 式 1 1 29050 29050 29050 0 二.7 二樓.三樓.四樓窗戶 式 1 少玻璃 26000 26000 18000 8,000 建字卷第67頁 三 翻修.新增項目(附件1-3) 三.1 地下一樓.一樓.二樓裝潢拆除 式 1 1 190000 190000 190000 0 三.2 地下一樓樑手切割打除 式 1 1 三.3 二樓切割打除.地面打除 式 1 1 三.4 砌磚、打底、外粉光、內PU防水 式 1 未防水 175000 175000 75000 100000 建字卷第68頁 三.5 底層一塊下磁磚PU防水、貼磁磚 式 1 未貼磁磚 三.6 地板粉光、PU防水、貼磁磚 式 1 未貼磁磚 三.7 地下室地板貼80*80拋光磚 式 1 0 三.8 地下室樓梯平台樑粉光 式 1 0 四 翻修.新增(附件1-4) 四.1 新增一樓.地下室裝潢拆除 式 1 1 245000 245000 160000 85000 建字卷第68頁 四.2 一樓門檻.電梯地板打除 式 1 1 四.3 廢棄物清運 式 1 1 四.4 樓梯樑全切割修平 式 1 1 四.5 一樓門檻打除後牆面地面防水 式 1 1 四.6 視聽室地板墊高.德國防水塗料 式 1 0 四.7 電梯地板粉光拉平 式 1 0 五 打除地板.牆壁.電箱配電(附件1-5) 五.1 地下室地面打除 式 1 1 92000 92000 92000 0 五.2 2F牆面打除切割 式 1 1 五.3 地下室總電開關箱配電更換 式 1 1 六 拆除及防水(附件1-6) 六.1 廚房天花板防水 式 1 1 138000 138000 98000 40000 建字卷第69頁 六.2 圖書館拆除及防水 式 1 少防水 六.3 2F牆壁打除及防水 式 1 少防水 六.4 2F無障礙廁所管線遷移 式 1 1 六.5 1F門檻拆除 式 1 1 壹小計 0000000 0000000 240700 審建卷第66頁 貳 設計費 一 設計費 式 1 1 180000 150000 180000 -30000 審建卷第67頁、建字卷第73頁 參 室外裝修 一 室外裝修(附件2-1) 一.1 1樓後天窗拆除2層清運 式 1 0 30000 30000 0 30000 建字卷第50頁 一.2 1樓後天窗白鐵+10mm強化玻璃 式 1 0 195300 195300 0 195300 二 室外裝修(附件2-2) 二.1 v2.5氣密折門 90度對接 式 1 少門、 玻璃 370000 370000 100000 270000 建字卷第73、81頁 二.2 不鏽鋼空橋露臺 式 1 1 315000 315000 315000 0 二.3 5+5mm弧形玻璃 式 1 0 21000 21000 0 21000 建字卷第51頁 二.4 B1採光罩白鐵烤漆 式 1 0 340000 340000 0 340000 二.5 拆除.鷹架 式 1 1 75000 75000 75000 0 三 室外裝修.庭園鐵件(附件2-3) 三.1 庭園架高鐵件 式 1 1 180000 180000 180000 0 三.2 庭園玻璃採光罩 式 1 1 320000 320000 320000 0 三.3 1F後方採光罩.地下式採光罩 式 1 1 260000 260000 260000 0 三.4 庭園舊有鐵件烤漆 式 1 0 28000 28000 0 28000 建字卷第51頁 四 室外裝修.防水.環塑木(附件2-4) 四.1 地下室室外鐵材.環塑木 式 1 0 315000 315000 70000 245000 建字卷第70頁 四.2 1樓戶外環塑木 式 1 0 四.3 1樓鐵件 式 1 無此物 四.4 二樓外牆防水 式 1 1 四.5 地下室水電配管 式 1 1 四.6 地下室不鏽鋼水槽 式 1 0 五 室外裝修(附件2-5) 五.1 B1新增拆除 式 1 1 91000 91000 91000 0 五.2 造景打除修改.水電管線重改 式 1 1 五.3 大順路1F外牆窗下防水 式 1 1 五.4 大順路2F排煙管重新施作 式 1 1 六 室外裝修.翻新工程(附件2-6) 六.1 增壓馬達 式 1 1 38000 38000 38000 0 六.2 鐵件增加成本漲價 式 1 1 65000 65000 65000 0 六.3 烤漆漲價 式 1 0 15000 15000 0 15000 建字卷第51頁 六.4 環塑木漲價 式 1 0 16500 16500 0 16500 六.5 電線漲價 式 1 1 31500 31500 31500 0 參小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肆(一) 室內裝修-木工 一 木工.地下室(附件3-1) 一.1 木作造型天花板 坪 45 0 0000000 0000000 900000 0000000 審建卷第67頁、建字卷第71頁 一.2 壁面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坪 40 0 一.3 梯下置物櫃 尺 12 0 一.4 樓梯隔屏 尺 3 0 一.5 玄關置物高櫃 尺 4 0 一.6 造型壁面修飾 式 1 0 一.7 玄關矮櫃造型框修飾 式 1 0 一.8 格子造型雙開門(含5MM清玻璃) 口 2 0 一.9 造型書櫃 尺 25 0 一.10 造型書櫃上疊櫃 尺 25 0 一.11 書房隔間推拉門(內夾吸音毯) 片 6 0 一.12 視聽室內隔間簾(含明鏡) 尺 18 0 一.13 儲藏室折門(內夾吸音毯) 片 6 0 一.14 原木書桌(含鐵件支撐腳) 張 1 0 一.15 餐廳電視牆 式 1 0 二 木工.1樓(附件3-2) 二.1 壁面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吸音毯) 尺 6 0 二.2 造型電視牆 尺 11 0 二.3 電視牆高櫃 尺 2 0 二.4 牆面延伸 尺 2 0 二.5 造型窗台板 式 1 0 二.6 造型沙發背牆 尺 17 0 二.7 大門窗簾盒修飾 式 1 0 二.8 實木大門 口 1 0 二.9 雙邊畫報架 尺 4 0 二.10 門洞修飾 式 1 0 二.11 造型壁板 尺 14 0 二.12 吊櫃 尺 3 0 二.13 造型神明桌 尺 5 0 二.14 造型置物高櫃 尺 6 0 二.15 造型置物下櫃 尺 7 0 二.16 後門造型隱藏門 口 1 0 二.17 流理臺矮櫃(檯面人造石) 尺 10 0 二.18 造型層板吊件 式 1 0 二.19 木作造型天花板 尺 24 0 二.20 原壁面封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尺 35 0 二.21 露臺實木天花板 坪 7 0 三 木工.2樓(附件3-3) 三.1 傭人房架高收納地板床 坪 3 0 三.2 傭人房木作造型推滑門 片 4 0 三.3 傭人房衣櫃 尺 8 0 三.4 孝親房床頭置物高櫃 尺 14 0 三.5 孝親房鋁框玻璃房門 口 1 0 三.6 梯間置物高櫃 尺 3 0 三.7 浴室鋁框玻璃折門(不含門框) 口 1 0 三.8 長輩房房間木作推滑門 口 1 0 三.9 長輩木作梳妝台 尺 2 0 三.10 長輩房鏡櫃 尺 2 0 三.11 長輩房造型衣櫃 尺 6 0 三.12 長輩房造型床頭置物高櫃 尺 7 0 三.13 長輩房造型床頭壁板 尺 5 0 三.14 長輩房床頭櫃 尺 2 0 三.15 長輩房造型書桌 尺 4 0 三.16 長輩房造型皮革板 式 1 0 三.17 木作造型天花板 坪 27 0 三.18 原壁面封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坪 20 0 四 木工.3樓(附件3-4) 四.1 女孩房床頭造型置物高櫃 尺 13 0 四.2 女孩房造型書櫃 尺 5 0 四.3 女孩房書桌旁置物矮櫃 尺 2 0 四.4 女孩房造型衣櫃 尺 13 0 四.5 女孩房洞洞板造型隔屏 尺 3 0 四.6 影音室造型推滑門 尺 3 0 四.7 影音室置物高櫃 尺 2 0 四.8 影音室造型壁板 尺 5 0 四.9 男孩房造型書桌 尺 5 0 四.10 男孩房書桌旁置物矮櫃 尺 2 0 四.11 男孩房造型置物吊件(含鐵件) 式 1 0 四.12 男孩房床頭置物高櫃 尺 13 0 四.13 男孩房床頭造型壁板 尺 4 0 四.14 男孩房木作更衣室木作推滑門 口 1 0 四.15 男孩房造型主牆壁板 尺 10 0 四.16 男孩房更衣室收櫃(含鐵件+平貼明鏡) 尺 9 0 四.17 木作造型天花板 尺 27 0 四.18 原壁面封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尺 20 0 五 木工.4樓(附件3-5) 五.1 樓梯間木作造型推滑門(含玻璃+門鎖) 尺 1 少玻璃、少門鎖、少門止 五.2 樓梯間mini bar矮櫃 尺 6 0 五.3 樓梯間mini bar造型吊件 尺 1 0 五.4 樓梯間造型壁板 尺 4 0 五.5 樓梯間造型鞋櫃 尺 6 0 五.6 書房造型雙開門(含玻璃) 尺 1 少玻璃、少門把 五.7 書房造型置物矮櫃 尺 9 0 五.8 書房置物開放矮櫃 尺 6 0 五.9 書房書櫃開放高櫃 尺 2 0 五.10 書房壁面封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尺 11 少夾板 五.11 衣物間造型衣櫃 尺 8 0 五.12 衣物間造型矮牆壁板 尺 7 7 五.13 衣物間入口隔屏 尺 1 0 五.14 主臥室木作造型雙開房門 尺 1 少門把 五.15 主臥室造型衣櫃 尺 19 0 五.16 主臥室木作全身鏡櫃 尺 1 0 五.17 主臥室床頭造型壁板 尺 10 0 五.18 木作造型天花板 尺 27 少3片維修板蓋板 五.19 原壁面封壁牆(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尺 15 15 五.20 後陽台鋁製天花板 尺 2 0 六 木工.4樓(附件3-6) 六.1 木作窗邊收納櫃 尺 18 0 六.2 樓梯邊開放式置物櫃 尺 6 0 六.3 櫃上鐵件造型隔屏 尺 1 0 六.4 置物矮櫃 尺 7 0 六.5 造型鐵件展示櫃 尺 1 0 六.6 造型鐵件書櫃(大) 尺 1 0 六.7 造型鐵件書櫃(小) 尺 1 0 六.8 樓梯間書房門 尺 1 0 六.9 樓梯矮牆上平檯修飾 尺 1 0 六.10 清玻璃圍牆 尺 1 0 六.11 冷氣包管 尺 1 0 六.12 原壁面封壁板(3分夾板+3分矽酸鈣板) 尺 13 0 七 木工.5樓(附件3-7) 494445 七.1 5F天花板造型斜板 式 1 1 71665 七.2 開放書櫃 式 1 1 38500 七.3 收納櫃 式 1 缺抽屜底板 46500 七.4 推拉門收納櫃 式 1 缺櫃底 69550 七.5 鐵件書櫃鐵件烤漆 式 1 0 85540 七.6 鐵件書櫃板背板 式 1 0 56440 七.7 地板架高 式 1 1 26300 七.8 平鋪木地板 式 1 0 65000 七.9 水電配線 式 1 1 26000 七.10 書櫃造型間接照明 式 1 0 9000 肆(二) 室內裝修-衛浴(附件4) 1 3F4F樓馬桶(CCW288F1A) 式 2 0 326800 326800 0 326800 建字卷第55至56頁 2 2F前後臉盆(L5616CE) 式 2 0 3 3F臉盆(LW1504TW) 式 1 0 4 4F臉盆(PJS01WE) 式 1 0 5 2F前後水龍頭(TLS03302P2-S) 式 2 0 6 3F水龍頭(TTLR303FCSR) 式 1 0 7 4F水龍頭(TLG01308PAR) 式 1 0 8 2F3F淋浴龍頭(TBS03302P2-S) 式 3 0 9 4F淋浴龍頭(TMGG40E) 式 1 0 10 TYB231GKT(110V) 式 4 0 肆(三) 室內裝修-地板(附件5) 1 德國高能德恩地板1F-5F 式 1 0 370000 370000 0 370000 建字卷第56頁 肆(四) 室內裝修-水電(附件6) 一 B1裝潢配置數量 1 電視線路配置(工料線) 組 1 0000000 0000000 550000 630000 建字卷第72頁 2 網路線路配置(工料線) 組 4 3 電話線路配置(工料線) 組 2 4 插座線路配置(工料線) 組 15 5 天花板燈具位置定位出線盒PVC管配置(工料線) 組 65 6 壁面開關配置(工料線) 組 20 7 打鑿修補 式 1 二 1F裝潢配置數量 1 壁面網路配置(工料線) 組 2 2 壁面電視配置(工料線) 組 1 3 壁面電話線配置(工料線) 組 1 4 壁面插座配置(工料線) 組 20 5 天花板燈具位置定位出線盒PVC管配置(工料線) 組 51 6 壁面開關配置(工料線) 組 16 7 打鑿修補 式 1 三 2F裝潢配置數量 1 壁面網路配置(工料線) 組 2 2 壁面電視配置(工料線) 組 1 3 壁面電話線配置(工料線) 組 2 4 壁面插座配置(工料線) 組 22 5 天花板燈具位置定位出線盒PVC管配置(工料線) 組 33 6 壁面開關配置(工料線) 組 16 7 打鑿修補 式 1 四 3F裝潢配置數量 1 壁面網路配置(工料線) 組 3 2 壁面電話線配置(工料線) 組 3 3 壁面插座配置(工料線) 組 16 4 天花板燈具位置定位出線盒PVC管配置(工料線) 組 32 5 壁面開關配置(工料線) 組 16 6 打鑿修補 式 1 五 4F裝潢配置數量 1 壁面網路配置(工料線) 組 2 2 壁面電視配置(工料線) 組 2 3 壁面電話線配置(工料線) 組 17 4 壁面插座配置(工料線) 組 4 5 天花板燈具位置定位出線盒PVC管配置(工料線) 組 32 6 壁面開關配置(工料線) 組 16 7 打鑿修補 式 1 六 原本建築物電力線路更新 1 B1-4.5F電力線路原壁面抽換 式 1 2 1F-4F電箱主電源線抽換220V和110V更新 式 1 3 B1-4.5F電箱NFB更新 式 1 七 冷氣電源和全熱交換機和除濕機電源配置 1 全熱交換機和除濕機電源配置線徑2.0單芯線 點 12 2 冷氣電源線延伸 組 8 肆(五) 室內裝修-空調(附件7) 1 地下室-大金全熱交換器(VAM350GJVE) 式 1 0 630000 630000 100000 530000 建字卷第72頁 2 地下室-除濕機(MD-40LB) 式 1 0 3 1F-大金全熱交換器(VAM350GJVE) 式 1 0 4 1F-除濕機(MD-40LB) 式 1 0 5 2F-大金全熱交換器(VAM350GJVE) 式 1 0 6 2F-除濕機(前)(MD-40LB) 式 1 0 7 2F-除濕機(後)(MD-40LB) 式 1 0 8 3F-大金全熱交換器(VAM350GJVE) 式 1 0 9 3F-除濕機(前)(MD-40LB) 式 1 0 10 3F-除濕機(後)(MD-40LB) 式 1 0 11 4F-大金全熱交換器(VAM350GJVE) 式 1 1 12 4F-除濕機(前)(MD-40LB) 式 1 1 13 全熱.除濕機材料等 式 1 少B1~3F全機,少4F室外機 14 配線及排水工程 式 1 15 全熱.除濕機安裝工資 式 1 肆(六) 室內裝修-冷氣機組(附件8) 1 空調工程冷氣機組 式 1 725000 725000 95000 630000 建字卷第72頁 肆(七) 室內裝修-百葉窗(附件9) 1 (實木系列)90度軌道折門型(無板塊+浮動式+下滑軌)(4F主臥半腰窗) 式 1 0 126840 126840 0 126840 審建卷第67頁、建字卷第58頁 2 (實木系列)軌道推拉型(無板塊+葉片開+下滑軌)(1F客廳) 式 1 0 239001 239001 0 239001 5 木工加裝窗框門框軌道 (總價給折扣5萬) 式 1 0 75000 25000 0 25000 6 (實木系列)90度軌道折門型(無板塊+浮動式+下滑軌) 式 1 0 213604 213604 0 213604 肆(七)小計 604445 0 604445 肆(八) 室內裝修-窗戶五金(附件10) 1 2F前窗戶全包做新 式 1 0 93400 93400 0 93400 2 3F前落地L型窗做新 式 1 0 166100 166100 0 166100 3 4F側邊窗全包做新 式 1 0 82300 82300 0 82300 4 4F浴室補磁磚 式 1 1 28600 28600 28600 0 5 B1廚房上方防漏白鐵集水槽 式 1 0 128300 128300 0 128300 6 全棟窗戶五金紗網更新 式 1 0 60500 60500 0 60500 肆(八)小計 559200 28600 530600 總計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