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水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關聖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關聖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關聖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高雄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辦理設立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11證他字第8號登記簿第2冊第53頁第153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9月27日會議通過修正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載之捐助章程,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