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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輝政關 係 人 台鋼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鋼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鋼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3月6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鋼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依法得為本件聲請。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教育部函、捐助章程(核定本、草案)、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且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內容,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與該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