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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溫和琴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溫和琴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下稱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於民國88年5月28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於88年6月17日經法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可參)。另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條文內容如附表所示,亦據其提出114年11月22日第9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1至71頁),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14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中第8條係關於董事長專職支薪內容之增訂,性質上屬愛心老人養護中心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變更;第14條則係新增特別決議之內容,性質上屬該中心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變更,均為重要之管理方法變更,且與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14條,於法並無不合,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覆稱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業經該局函覆同意等情,有該局114年12月26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440322100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頁)。從而,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14條,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23條僅係關於捐助章程修訂日期

之增訂,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附表: 項 目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八條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推之。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推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第十四條 本中心董事會議普通決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特別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本中心董事會議普通決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特別決議須二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特別決議內容: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9月12日,民國92年1月11日、民國99年4月25日、民國99年6月5日、民國100年3月27日、民國105年11月19日、民國110年11月6日、民國113年11月23日修訂,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9月12日,民國92年1月11日、民國99年4月25日、民國99年6月5日、民國100年3月27日、民國105年11月19日、民國110年11月6日、民國113年11月23日、民國114年11月22日修訂,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