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溫和琴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附表「修正後條文」欄關於項目第十四條部分,特別決議出席數應為「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誤載為「二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是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附表: 編號 裁定位置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項目第十四條「修正後條文」欄 本中心董事會議普通決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特別決議須二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特別決議內容: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中心董事會議普通決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特別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特別決議內容: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