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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建甫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1年12月15日報經高雄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114年5月26日經第17屆第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者,須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要,始得准許。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

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等情,亦據提出第17屆第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記錄、出席簽到單、委託書、監察人辭任書、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核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得向法院為聲請必要處分之範疇,且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會局於114年7月16日以高市社人團字第11435816200號函予以許可,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第4條係變更財團法人高雄高

爾夫俱樂部設立地點、第15條將原條文「如左」修正為「如下」、第22條增訂114年5月26日為章程修訂日期,均與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維持該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法毋庸聲請法院為處分,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得逕向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㈢此外,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第20條規定「本財團所

營章程『第二條』事項,得經本財團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後委任他人為之」,惟章程第2條為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未記載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之所營事業為何,是該條所稱之所營事項為何,尚無可知,此修正欠缺明確性,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附件: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章程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