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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怡如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縣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縣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現任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經第8屆第6次定期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者,須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要,始得准許。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現任董事長,有系爭財團法人第8屆第

1次、第10次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9月29日函等件可查,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系爭財團法人第8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等情,亦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12月12日函、系爭財團法人第8屆第6次會議記錄、出席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12條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核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得向法院為聲請必要處分之範疇,且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第3條係變更系爭財團法人設

立地點,與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維持該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法毋庸聲請法院為處分,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得逕向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訂條文內容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區○○里○○○○○號。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鄉○○村○○○巷○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選任條件如下: ⑴本會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⑵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⑶職工推選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依前三款產生之董事共十一人,並推選一人為董事長,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推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無法行使職權由副董事長代理。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均為無給職;除當然董事外、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其產生方式如左: ⑴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為當然董事。 ⑵本公司產業工會推選代表八人。 ⑶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推選二人 依前三款產生之董事共十一人,並推選一人為董事長,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推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無法行使職權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副董事長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本會賸餘財產,如因故解散時,將依財團法人法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和桐化學股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