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鈞祥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楊鈞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鈞祥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3,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2,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