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林苡蓁即林怡芬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即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對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楊紋卉相對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對人 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對人 即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苡蓁即林怡芬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苡蓁即林怡芬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另向非金融機構辦理車輛貸款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2,265,271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2年11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還款方案而於同年12月14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復因聲請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自114年2月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未獲償,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調取各該更生、執行更生、清算及執行清算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屬實。又本院函詢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未表示同意聲請人免責
三、經查: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上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且就消債條例第133條所稱「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部分,時間點亦應提前至「聲請更生前2年間」為當。
㈡聲請人於113年10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後之收支情形:⒈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
聲請人現任職於有你共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依113年11月至114年4月薪資明細表所示,此期間薪資收入總額為316,761元,核每月平均薪資約52,794元,而其名下無財產,113年度申報所得為683,254元,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33,3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陳報狀所附薪資明細表、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提出薪資明細表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薪資明細表所示每月平均薪資52,794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⒉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4,419元之1.2倍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7,303元,與上開標準相同,實屬可採。
⒊因此,聲請人於開始更生後之每月平均收入約52,794元,扣
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303元,仍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1月至112年12月)收支情形:
⒈關於聲請人之可處分所得部分:
聲請人於該段期間任職於有你共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另兼職於貼心策略行銷有限公司,依111年12月至113年1月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所示,此期間薪資、兼職收入總額為622,187元,核每月平均薪資、兼職收入約44,442元,另領取行政院核發之疫情補助60,000元、普發現金6,000元、因確診獲保險理賠81,951元、勞保傷病給付2,570元,而其名下無財產、111、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423,837元、494,413元,核112年度每月平均所得41,201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45,8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3年3月5日陳報㈡狀所附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內頁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故聲請人此期間收入共為1,217,129元(計算式:44,442×24+60,000+6,000+81,951+2,570=1,217,129)。
⒉關於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至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1、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均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然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8,000元,已高於上開標準17,303元,未釋明有較高支出之必要性,故本院認應以上開標準17,303元列計為聲請人全部必要生活費,較為可採。是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為415,272元(計算式:17,303×24=415,272)。
⒊是可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801,857元(計算式:1,217,129-415,272元=801,857),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未獲任何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㈣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本院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指稱聲請人於112年5月14日投資加密貨幣後即未繳款,且於112年12月即聲請更生,顯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投機行為云云,然審酌依據消費明細,聲請人刷卡以投資之金額為40,000元,惟該金額顯未逾聲請人聲請更生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之要件不相符,又債權人復未另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應不予免責。惟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本件債務人雖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仍得依法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附錄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 權 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 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5,768元 50.14% 0 402,051元 227,16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574元 3.69% 0 29,589元 16,717元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326元 1.91% 0 15,315元 8,653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20元 0.84% 0 6,736元 3,805元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98,862元 17.61% 0 141,207元 79,783元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84,621元 25.81% 0 206,959元 116,933元 合 計 2,265,271元 100% 0 801,857元 453,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