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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利炘即陳育昇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對人即債 廖振賢權人

洪敬崴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即債 吳嘉堯權人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402 27.50% 0 99,915 廖振賢 250,000 13.77% 0 50,030 洪敬崴 200,000 11.01% 0 40,00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66,458 31.20% 0 113,358 吳嘉堯 300,000 16.52% 0 60,022 合計 1,815,860 100.00% 0 363,327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