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裁定駁回聲請再審之訴,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114年4月7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14年4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提出之再審聲請訴狀僅泛稱:朱玲瑤、王碩禧、李俊霖,法官的專業,就是會為難死老百姓。劫人錢財、如殺人父母。請辦: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幹你娘」是再審聲請人在家中外面馬路上,大聲斥喝要由家中衝出來的狗(因為已被高市動保處兩度拜訪、告誡)。結果是中華民國海軍教準部職業軍人即再審相對人對號入座。這是什麼道理!所以:再審酌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可以來了吧!只要一句話:誤載。法官不用坐牢。「幹你娘」審很快,再審聲請人去坐牢,114年1月25日到28日四天。法官,可以再審了吧等語。核再審聲請人之上開主張,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且亦為再審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之同一理由(例如: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24號),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淑卿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