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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汪洒羽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號給付合資款事件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號給付合資款事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有相當多之不實陳述,誤導原審判決,有損被告權益,為釐清以利訴訟程序後續攻擊防禦,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號給付合資款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支付費用。另依上開規定第8條第4項,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