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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號異 議 人 葉文富相 對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張瑞芬上列異議人公證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係以:住宅法、公證法,民國113年4月申辦、5月公證人等與執行單位、管理單位...違背公序、法令至今(114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195204號核定補助公證費)544戶、2公證人、國土署、國營事業管理司主管知情危害(幫助隱飾)未處置中,旨揭行政院授益之居住權、公共利益計畫高雄市政府楠梓學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案件,2位公證人遭控制公證公文及程序,併妨害公文、郵信、申辦個資之真實:

㈠⒈2位公證人未真實登載社宅2筆建號使用、公證性疑義。

⒉個案申辦租金弱勢個資審裁113年公證日請求附記登載,遭

2單位與公證人聯合妨害(行為分擔),8個月置之不更正錯(措施)。

⒊公證書管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空白,拒絕請求人「詳實登載」。

㈡公證書及案卷資料只蒐集台糖(先付公證費方)滅失,另請求人依法參加公有房舍社會住宅申辦須知公證事證及權益:

⒈113年度橋院民公耀00252等案卷未給請求人全卷。

⒉請求人「申請書」遭竄改,公證人、國土署、國營事業管理司縱容不法。

⒊公證人執行補助金公帑事件,任由洪天財操控公共公舍,業務行政計畫,拒絕案件詢諮,113年5月18日那件至今。

異議。

⒋新任公證人544戶公法措施授益案件稽考公證真實可用性,行政院計畫可執行使用,妨害真實。防止危害公正。

㈢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消保官、都發局、警察局、消防局、民

政調解會、職務監督裁罰之。請收件人轄知行政院公帑計畫專責承辦人等語。

二、本院所屬公證人陳述意見則以:本公證人查無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葉文富之相關案件,113年度橋院民公耀252號非本公證人案件。

三、按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3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3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5日內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公證法第16條、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之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民間公證人張瑞芬所辦理之何公證事務,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難認其異議為有理由。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案由:公證異議
裁判日期: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