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王志清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張瑞芬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