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旭騰
陳瑞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檢查人等事件,聲請人有下列事項未記載及提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信託登記之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及陳報狀並未依法提出應送達予相對人之聲請狀、陳報狀繕本(含書狀所附之證據 ),應予補正(份數應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