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號異 議 人 葉文富相 對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耀郎上列異議人對於相對人民國113年度更字第17號及114年度更字第1號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詳卷。
二、相對人意見書詳卷。
三、按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後,發現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內容有脫漏者,公證人得隨時或依聲請作成更正或補充之處分,並將處分通知請求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就異議人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作成公證書交付後,因發現契約書所記載之「芎蕉段00000-000建號等2筆」部分,有誤寫或脫漏,而分別以113年度更字第17號更正處分,更正為「芎蕉段00000-000建號等2筆」,及以114年度更字第1號更正及補充處分書,更正及補充為「芎蕉段00000-000建號及芎蕉段813建號等2筆」等情,核與上開規定無違。異議人並未具體指摘相對人上開更正及補充處分,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且異議書狀所載之內容,亦與上開處分無關,遽以提出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