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號抗 告 人 葉文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耀郎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號抗 告 人 葉文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耀郎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