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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湯詠勝即高正當鋪被 告 楊黃緹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自民國106年11月24日起不存在,系爭車輛之燃料稅、牌照稅及罰單均由被告負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即原告將系爭車輛讓渡予被告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