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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陳旭騰

陳瑞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檢查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