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謝宗憲被 告 謝淑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歸還原告贈與前任女友之勞力士手錶1支,經原告陳報手錶購買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