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鄭文祥被 告 潘在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7月1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目的均在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1,55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2/100 土地面積852.75㎡×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42/100=573,048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84/450 土地面積734.27㎡×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84/450=219,302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6/450 土地面積3,448.44㎡×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126/450=1,544,901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48㎡×公告土地現值22,200元×權利範圍1/1=3,285,600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全部 課稅現值2,098,700元 合計 7,721,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