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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曾千慧被 告 李俞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被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該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因原告死亡之日未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個月×10年=1,2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0,000元(計算式:2,140,000元+1,200,000元=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