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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 告 蔡文裕被 告 蔡繼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贈與被告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歸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6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87.24㎡×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2,336,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