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係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訴,爰依修法前規定之徵收額數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8,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