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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張景堯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雪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36,539元(含仲介服務費100,000元、房地買賣價金5,300,000元、地政相關費用9,704元、管理費及水電費26,83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436,539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因滲漏水瑕疵造成房地市價價值減損之價金(金額俟鑑定後再為確認),又滲漏水瑕疵造成房地減損之價金不致高於房地買賣金額5,3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36,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