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 告 蔡富翔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被 告 李靖宇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3.47+84.13)㎡×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7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