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黃慧金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金士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劉美惠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應再補繳13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