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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 告 侯輝壁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被 告 侯俊賢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3,7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建物課稅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1 109㎡×51,644元/㎡=5,629,196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 1/1 1,019,9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1 120㎡×55,000元/㎡=6,600,0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 1/1 983,2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1 69㎡×55,000元/㎡=3,795,0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號 1/1 420,900元 7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 1/1 235,600元 合計 18,683,796元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