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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6號原 告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沐蓉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