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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黃璧妤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被 告 黃輝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