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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被 告 李濬瑋

李惠鈴李惠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李惠鈴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贈與行為及113年2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李惠鈴就系爭房地於113年2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濬瑋所有;被告李惠芳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0月18日所為贈與行為及113年10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李惠芳就系爭土地於113年10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濬瑋所有,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李濬瑋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702元,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2,130,650元(計算式:1,069,357元+1,061,293元=2,130,6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7,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925㎡ 4,700元/㎡ 1/28 490,982元 價額為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80㎡ 27,500元/㎡ 1/4 550,0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0㎡ 27,500元/㎡ 1/4 68,75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70㎡ 27,500元/㎡ 1/4 481,25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397,500元 1/4 99,375元 價額為建物課稅現值 合計:1,690,357元附表二: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405㎡ 5,400元/㎡ 1/28 1,042,393元 價額為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98㎡ 5,400元/㎡ 1/28 18,900元 合計:1,061,293元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