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被 告 萬福財
萬潘梅桂萬福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萬忠義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2月1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萬福發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2月1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萬忠義所有。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萬福財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202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20日),系爭遺產之價額為849,1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被告萬福財之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為283,034元(計算式:849,102元×應繼分比例1/3=283,034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財產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或金額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0㎡ 19,000元/㎡ 1/5 456,000元 土地價額為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建物價額為建物課稅現值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146,500元 1/1 146,500元 3 仁武台塑郵局存款 246,602元 合計:849,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