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龔書永
黃智文黃明祥黃意芬鄭國榮黃麗秋黃麗芬楊螢樺蔡豐仰盧景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被 告 雲崗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群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力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民國114年9月21日雲崗大樓114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其中議題五「店面應遵守11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交調漲後1/2管理費之討論案」【即店面管理費由每月每坪新臺幣(下同)20元調漲至30元,並回溯自113年1月1日】、其中議題六「經查本社區現8戶店面之使用執照已於89年全數由店鋪變更登記為集合式住宅,與大樓住戶無異,故原店面管理費收取標準有再行討論之必要」之決議【即店面管理費由每月每坪20元調漲至60元,與議題五合稱系爭決議】均無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為每月免於繳納管理費差額之利益,復因原告就上開議題六應繳納之管理費係按月計之,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其期間並未確定,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668,2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訴訟標的價額同上說明,亦核定為2,668,264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8,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原告所有建物 權狀坪數 系爭會議議題五免繳管理費差額 系爭會議議題六免繳管理費差額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議題五、六 免繳管理費差額加總) 1 龔書永 74.2332坪 15,589元 356,319元 371,908元 2 黃智文、黃明祥、黃意芬 64.6203坪 13,570元 310,177元 323,747元 3 鄭國榮 59.2889坪 12,451元 284,587元 297,038元 4 黃麗秋 55.9965坪 11,759元 268,783元 280,542元 5 黃麗芬 49.4694坪 10,389元 237,453元 247,842元 6 楊螢樺 50.7581坪 10,659元 243,639元 254,298元 7 蔡豐仰 51.5506坪 10,826元 247,443元 258,269元 8 盧景謙 126.6707坪 26,601元 608,019元 634,620元 合計 2,668,264元 備註1:議題五免繳管理費差額之計算式為: 建物權狀坪數調漲10元/坪21個月(即自113年1月1日起至決議時) 備註2:議題六免繳管理費差額之計算式為: 建物權狀坪數調漲40元/坪12個月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