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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祭祀公業王令法定代理人 王仁智被 告 姚玉安

張榑國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各自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其祖先墳墓遷移至他處,並將所占土地回復原狀,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198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11.57㎡+247.9㎡)×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882,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