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林文進被 告 銘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君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50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3959建號(上開門牌之增建部分)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依系爭建物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新臺幣(下同)1,088,000元及拍賣公告所載條件,將系爭建物之買受地位讓與原告。經核原告上開請求,目的均係為取得系爭建物之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8,000元(即系爭執行事件公告聲明應買系爭建物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