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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 告 劉修文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力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果貿社區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召開之管理委員會臨時月會就「將攤販回饋金回饋予4、5、6棟特定住戶」之決議、111年11月23日召開之管理委員會臨時月會就「將攤販回饋金回饋予4、5、6棟特定住戶」之決議無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為避免清潔管理費不當減少之利益,復因原告就上開決議應繳納之清潔管理費係按月計之,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其期間並未確定,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333元(計算式:原告主張每月清潔管理費之差額11.11元×12月×10年=1,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