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原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雯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志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