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盧敏慎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米鐘等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115年4月1日二次發函通知原告補正被告盧謝綠蓮繼承人等事項,惟原告僅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29號裁定及盧謝綠蓮、謝文良之除戶戶籍謄本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被告盧謝綠蓮部分之訴:

一、盧謝綠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全體繼承人及其等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盧謝綠蓮之繼承人如已死亡,應一併補正該繼承人之繼承人、其等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