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 告 陳菁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即犯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或犯與上開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3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詐欺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